|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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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 |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5,000元 人民币 |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472,951元 人民币 | ||||||||||||||||||
| 评标办法 | CQSJZHPG2026[JS] |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文理学院智慧电子信息材料应用技术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文理学院智慧电子信息材料应用技术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请修改标书资格门槛,要求太苛刻!根本没几个设计单位能达到这要求。资格入门都很难,加分仅商务标而不要技术标?这个骚操作是哪个神仙想出来的啊?商务还要求2023年以来单体教育建筑3.3万㎡,哪怕近五年都很难有这种规模的单体教育建筑,项目负责人还要求必须有2个这样的业绩,再外加两个国奖,****大院才能满足!****大院在重庆很活跃,中了很多项目,教育建筑单体规模这样要求正好就是他们的菜!强烈呼吁修改业绩要求,降低要求,改为按总建筑面积3.3万平米教育建筑。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2:不要求技术?这商务标设置又如此苛刻!看来建设单位心中早已经有数可以招到****大院哦!不用猜,西南地区就只有中建西南院能满足要求拿满分! 回复:本项目由方案设计单位进行了方案设计,并具有较深的方案设计成果,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不设置技术部分评审,招标文件条件设置合理合规,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质疑3:设计标不要求技术确实少之又少,可以说是罕见!可想而知招标人对技术是如此的不重视!不需要技术确对商务部分设置如此高的业绩要求,2023年1月以来完成过3.3万平米的单项(体)教育建筑还外加拟派人员要拿两个国奖,我的天呐!仔细查了下,从公开可知的资料来看,只有西南院一家能独揽满分!还投啥子投,回家躺平坐看风云变幻! 回复:本项目由方案设计单位进行了方案设计,并具有较深的方案设计成果,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不设置技术部分评审,招标文件条件设置合理合规,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质疑4:既然采用综合评标法居然没有技术标要求?是不关心技术设计水平,只要是个甲级设计院就可以服务好吗??哪怕技术烂到家也可以是吧!!!不对,看完商务要求才恍然大悟,原来是暗藏玄机,业绩要求如此之高!民营甲级设计院就不要想了!像我们这种综合实力还算抗打的院都满足不了,可悲可悲啊~!强烈建议修改标书条款要求! 回复:本项目由方案设计单位进行了方案设计,并具有较深的方案设计成果,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不设置技术部分评审,招标文件条件设置合理合规,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质疑5:劝退,劝退,这苛刻的条件,能满足的怕是只有浙大设计院了,直接委托就行,为何拿来招标呢 回复:本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量身定制情形,招标文件条件设置合理合规,欢迎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质疑6:提前恭喜西南院中标,提前恭喜四川西南院中标!!!! 回复:本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量身定制情形,招标文件条件设置合理合规,欢迎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质疑7: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与企业业绩要求完全雷同,构成双重门槛。请修改。 (1)招标文件不仅要求投标人企业具备33000㎡单体教育建筑业绩,还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个人也必须具备同等规模、同等类型的业绩,且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作为自然人,其职业经历中能担任33000㎡单体教育建筑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机会远少于企业。在3年多的时间窗口内,同时满足"企业有33000㎡教育建筑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个人也有33000㎡教育建筑业绩且担任负责人"两个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将进一步大幅减少。 (3)项目负责人的能力应主要通过其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及以上建筑设计或建筑学专业)和从业经历来衡量,而非必须个人主持过同等规模的特定类型建筑。要求项目负责人个人具备与企业同等规模的业绩,属于过度设置资格条件。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8: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与企业业绩要求完全雷同,构成双重门槛。请修改。 (1)招标文件不仅要求投标人企业具备33000㎡单体教育建筑业绩,还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个人也必须具备同等规模、同等类型的业绩,且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作为自然人,其职业经历中能担任33000㎡单体教育建筑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机会远少于企业。在3年多的时间窗口内,同时满足"企业有33000㎡教育建筑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个人也有33000㎡教育建筑业绩且担任负责人"两个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将进一步大幅减少。 (3)项目负责人的能力应主要通过其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及以上建筑设计或建筑学专业)和从业经历来衡量,而非必须个人主持过同等规模的特定类型建筑。要求项目负责人个人具备与企业同等规模的业绩,属于过度设置资格条件。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9:限定"教育建筑"且排除"****公寓",进一步不合理缩小竞争范围。请修改。 (1)本项目为高校实训基地建筑,其建筑功能、结构形式、设计标准与一般公共建筑(****楼、****楼、****楼、****楼等)具有高度共通性。具备建筑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其设计能力覆盖各类公共建筑,不应将业绩范围严格限定为"教育建筑"。 (2)招标文件进一步将"****公寓"排除在教育建筑之外。根据招标文件引用的《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教育建筑是指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但学生宿舍、公寓同样是高校校园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复杂度和****楼。将其排除缺乏合理依据,实质上是进一步缩小了可竞争范围。 (3)在33000㎡单体规模的基础上,再叠加"教育建筑"且"****公寓"的双重限定,符合条件的业绩项目极为稀少。2023年1月1日至今仅3年8个月的时间窗口内,全国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3000㎡且为非宿舍类教育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数量有限,足以实质性排斥大量具备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10:业绩规模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修改业绩规模。 (1)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仅34040㎡,设计合同金额仅147.2951万元,属于中小型教育建筑设计项目。然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33000㎡单体教育建筑施工图设计业绩,该业绩规模已达到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的96.9%。 (2)尤为不合理的是,本项目34040㎡为总建筑面积(****楼、****楼、****楼等多个单体),而业绩要求的是单项(体)工程建筑面积33000㎡,即要求单个建筑单体就达到33000㎡。这意味着要求投标人过往设计的单个教育建筑单体,几乎与本项目全部建筑的总面积相当,明显超出了本项目的实际履约需要。 (3)设计服务的核心能力在于设计资质、专业人员配置和类似工程经验,而非必须做过同等规模的单体建筑。一个具备甲级设计资质、拥有丰富教育建筑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完全有能力承担34040㎡总建筑面积的设计任务,无需以"做过33000㎡单体教育建筑"作为准入门槛。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要求:"招标人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资质、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11:限定"教育建筑"且排除"****公寓",进一步不合理缩小竞争范围。 (1)本项目为高校实训基地建筑,其建筑功能、结构形式、设计标准与一般公共建筑(****楼、****楼、****楼、****楼等)具有高度共通性。具备建筑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其设计能力覆盖各类公共建筑,不应将业绩范围严格限定为"教育建筑"。 (2)招标文件进一步将"****公寓"排除在教育建筑之外。根据招标文件引用的《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教育建筑是指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但学生宿舍、公寓同样是高校校园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复杂度和****楼。将其排除缺乏合理依据,实质上是进一步缩小了可竞争范围。 (3)在33000㎡单体规模的基础上,再叠加"教育建筑"且"****公寓"的双重限定,符合条件的业绩项目极为稀少。2023年1月1日至今仅3年8个月的时间窗口内,全国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3000㎡且为非宿舍类教育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数量有限,足以实质性排斥大量具备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12:业绩规模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 (1)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仅34040㎡,设计合同金额仅147.2951万元,属于中小型教育建筑设计项目。然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33000㎡单体教育建筑施工图设计业绩,该业绩规模已达到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的96.9%。 (2)尤为不合理的是,本项目34040㎡为总建筑面积(****楼、****楼、****楼等多个单体),而业绩要求的是单项(体)工程建筑面积33000㎡,即要求单个建筑单体就达到33000㎡。这意味着要求投标人过往设计的单个教育建筑单体,几乎与本项目全部建筑的总面积相当,明显超出了本项目的实际履约需要。 (3)设计服务的核心能力在于设计资质、专业人员配置和类似工程经验,而非必须做过同等规模的单体建筑。一个具备甲级设计资质、拥有丰富教育建筑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完全有能力承担34040㎡总建筑面积的设计任务,无需以"做过33000㎡单体教育建筑"作为准入门槛。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要求:"招标人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资质、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13:经过漫长的找单体教育建筑业绩 ,我单位满足不了,提前恭喜中建西南院中标 回复:本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量身定制情形,招标文件条件设置合理合规,欢迎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质疑14:请问中国勘察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园林景观类奖项算吗? 回复:本项目获奖情况加分项未限制获奖项目类型,满足获奖情况加分项要求的国家级奖项均可。 质疑15:获奖情况:“拟派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拟派人员是项目负责人 ,还是其他人员?或投标人单位? 回复:“拟派人员”指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补遗1。 质疑16:1.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及以上建筑设计或建筑学专业职称,请问:建筑 专业职称可以吗? 回复:可以,职称专业中满足包含有“建筑”二字的职称专业,均满足招标文件职称专业要求。 质疑17:1.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及以上建筑设计或建筑学专业职称,各个地方评职称写法不一致,请问:建筑类专业职称可以吗? 回复:职称专业中满足包含有“建筑”二字的职称专业,均满足招标文件职称专业要求。 质疑18:获奖情况中拟派人员请问是指项目负责人?还是其他拟派人员也满足要求? 回复:“拟派人员”指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补遗1。 质疑19:参考近期重庆公职人员违纪查处案例,请编制招标文件的领导及老师引以为戒。本项目业绩条件设置苛刻,仅有浙江某设计院能够达标,若中标,指向性明显,存在被核查风险。 回复:本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量身定制情形,招标文件条件设置合理合规,欢迎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质疑20:商务部分中获奖情况中要求拟派人员获奖,请问拟派人员是否为笔误,应该是指投标人获奖吗?请招标人明确答复。 回复:“拟派人员”指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补遗1。 质疑21:商务部分中获奖情况: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拟派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 问题:拟派人员是指谁?获奖应该是指投标人,也就是投标单位获奖吧,请招标人明示并修改。 回复:“拟派人员”指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补遗1。 质疑22:A 人员、B 人员各持有 1 项奖项,请问是否可累计拿满 2 分? 回复:“拟派人员”指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补遗1。 质疑23:本项目的方***网,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单位重庆市设计院更有优势,是否为市院量身定制的,请招标人明确重庆市设计院是否应该回避本次招标 回复:方案设计资料详见本次招标补遗2。本项目未设置技术部分评审,方案设计成果不作为此次招标评审内容,不存在量身定制情形,投标人若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可参与本次投标。 质疑24:请招标人将勘察报告,方案设计资料挂出来,不然投标人无法制作技术标 回复:本项目无技术标相关要求,地勘资料、方案设计资料详见本次补遗2。 质疑25: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人员业绩,投标人拟派下列人员中,每增加 1 个业绩得3分,本项最多得 3 分。请问拟派人员是否指拟派项目负责人? 回复:商务评审人员业绩指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质疑26:商务部分里已派人员的加分指的是资格审查部分的人员吗,如果不是 请明确指的是什么人员, 如果招标人不明确那是否就可以认为指的是企业业绩加分了。 回复:商务评审人员业绩指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质疑27:招标文件要求单项(体)工程建筑面积 3.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教育建筑,如教育建筑项目内配套附属用房建筑面积≥3.3 万㎡,是否满足本项业绩条件? 回复:若配套附属用房为教育建筑,则满足业绩类别要求。 质疑28:商务加分部分,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拟派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该条所指的拟派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项目中的角色有无要求? 回复:商务评审获奖情况加分是指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对该人员在获奖项目中的角色无要求。 质疑29:商务加分部分,2023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拟派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该条所指的拟派人员是项目负责人还是设计团队其他主要人员? 回复:商务评审获奖情况“拟派人员”指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补遗1。 质疑30:请问如何理解“完成过1个单项(体)工程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教育建筑(****公寓)施工图设计业绩”?是整个项目除“****公寓”外的面积达到3.3万平方以上的教育建筑?****楼呢?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31:本项目资格和商务部分的业绩要求为单项(体)工程建筑面积 3.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教育建筑(****公寓)。 请问:如何理解单项(体)工程?是否能直接理解为单项工程,也可以包含单体。常规的教育建筑(学校类)****楼组合而成,而单体的建筑面积不会太大。所以请招标人明确该业绩要求为单项建筑工程。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32:初设时间只有5日历天(不含报批报建时间),又没有挂前期资料,无法判断时间可行,请挂前期方案资料; 回复:详见补遗2。 质疑33:完成过 1 个单项(体)工程总建筑面积 3.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教育建筑(****公寓),****楼面积大于3.3万平方米?还是一****楼、****楼、****楼、体育馆用于教学的建筑等(****公寓)大于3.3万平方米也可以?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34:1、拟用业绩为教育建筑,****楼、学生宿舍等建设内容,****公寓后,有其中一项单体建筑满足招标文件规模要求,此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或评分要求? 2、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业绩是否可以共用? 3、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评分业绩是否可以共用并分别加分? 4、项目负责人职称为教授级高级建筑师,职称资格证上专业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关于项目负责的专业技术职称要求? 5、评标办法-商务评审-获奖情况中的拟派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吗? 6、财务要求是否只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即可,其余不用提供? 7、拟派业绩为学校的综合类,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1、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2、可以。 3、可以,但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 4、详见质疑17回复。 5、商务评审获奖情况“拟派人员”指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详见补遗1。 6、财务要求须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7、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35:本项目采用单项(体)设置,指向性较为突出,存在为浙大设计院量身定制的嫌疑。近年来该单位承接同类项目数量较多问豆包都晓得,行业内普遍知晓,设置条件针对性过强,不利于充分开展公平竞争。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质疑36:在招标文件商务评审标准获奖情况中,要求拟派人员承担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招标文件中只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要求,是否指拟派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负责人承担过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 回复:商务评审获奖情况加分是指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对该人员在获奖项目中的角色无要求。 质疑37: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要求单项(体)建筑面积,是否指某单个建筑或者某一个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回复: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1。 二、补遗部分 1.现对招标文件作以下修改:
2.现发布本次招标项目地勘资料和方案设计资料,详见附件(地勘资料、方案设计资料)。 3.本项目原定开标时间不变。 注: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为准。 招标人:重庆文理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2026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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