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对天津市和平区瑞鑫房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70万元债权
GR2026TJ1001321
挂牌价: 17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5-30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6-12
债权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董迪
联系电话: 022-****2134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022-****2130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2047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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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对天津市和平区瑞鑫房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70万元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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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债权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 评估机构 | 天津方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12-31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3-19 | |||||||||
| 评估值(万元) | 170 | 账面价值(万元) | 170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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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评估范围170.00万元债权,依据汇泰置业纪[2026]2号会议纪要确定。 2.委估债权未计提坏账准备原因: ①天津市和平区瑞鑫房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委托人同属集团关联体系,案涉债权为关联方内部资金调配形成(账务调整不改变该实质),双方历史往来无违约记录,还款意愿强,信用风险极低。 ②债务人100%股权评估值1982.34万元(****中心交易凭证编号CQ20250209),具备实际还款能力;《天津市和平区瑞鑫房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债权处置四方协议》及《****城汇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议纪要(汇泰置业纪[2026]2号)》明确处置路径,债权回收有切实保障。 3.债务人天津市和平区瑞鑫房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4****中心挂牌转让100%股权(评估值1982.34万元,成交金额1982.34万元,项目编号G32025TJ1000009),2025年12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该期后事项已在《天津市和平区瑞鑫房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债权处置四方协议》及《****城汇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议纪要(汇泰置业纪[2026]2号)》中作出相关债权处置安排,保障了债权的可回收性,未发现减值风险。 4.评估基准日债权未进行专项审计,本次评估通过核查原始凭证、明细账、函证债务人、分析四方协议、会议纪要及股权交易凭证等程序,已履行资产评估必要程序。 5.本次债权中150.00万元存在账务调整特殊事项:1999年12月10日支付的150.00万元初始错记为‘固定资产-购房款’,2021年5月31日通过账务调整更正为‘其他应收款-往来款’。该调整仅提供记账凭证及明细,无内部审批文件,评估人员通过访谈、函证债务人等替代程序,确认调整行为合理、账务记录最终准确,不影响债权真实性及金额准确性。 6.本次债权中20.00万元存在历史账务错记及更正事项:2002年3月26日,因账务处理错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5390元收款误冲减该笔债权;后因财务系统问题,剩余的194610元,科目记录一直有偏差;2024年4月、8月通过账务调整更正,最终恢复账面余额至20.00万元。上述调整仅提供记账凭证及明细,无内部审批文件,评估人员通过访谈确认调整原因、核实错记明细、函证债务人无异议等替代程序,确认调整逻辑合理、最终金额准确。 7.评估结论基于四方协议及会议纪要约定的处置安排顺利履行的假设,若协议履行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债权实际处置价值;未考虑未来宏观政策、经营状况重大不利变化及不可抗力的影响。 8.标的企业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
标的信息
| 债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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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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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街****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姜耘达 | 成立日期 | 1992-07-24 | |||||||||
| 注册资本 | 6,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6103710064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水产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百货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城市绿化管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蔬菜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6MA0731DG6E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4-30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津滨国投发[2026]13号关于****城市开发公司和宏泰公司债权资产的批复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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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3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6-12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标的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出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可执行、可回收及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转让挂牌信息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交易集团)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将50万元交易保证金(以支付成功到账时间为准)交纳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办理完成受让登记手续。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知悉并遵守:(1)不得使用转让方或天津产权的名义、商标或标记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此次资产挂牌转让业务范围之外的任何活动,否则转让方及天津交易集团有权追求其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2)与此项目有关的任何交易,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规定,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3)意向受让方应以自有资金购买,不得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自然人募集,且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4.(1)如挂牌截止日16:30前,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协议转让。(2)如挂牌截止日内16:30前,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其余未竞价成功的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路径退回。 5.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遵守: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受让方应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向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 7.转、受让方应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天津产权涉及的全部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完毕。 8.转、受让方支付完成全部交易费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交易凭证,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9.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的;(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或竞价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 10.本次转让为卖断式转让,受让方不得与转让方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回购协议,本次债权、抵押权、保证担保权等一并转让。 11.该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本次转让时,该债权项下诉讼相关权利一并转让,执行费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撤销、被吊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13.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0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是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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