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内地面停车场租赁 |
| 标的名称 | 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内地面停车场租赁 | ||||||
|---|---|---|---|---|---|---|---|
| 项目编码 | DSCQ2026E9F21483615 | 挂牌价格 | 49.92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9-17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9-30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
| 标的信息 |
标的查看联系人:李建江 联系电话:180****1359 租赁标的坐落在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内医疗区,地面规划车位208个,目前配有智能道闸,监控设备及出入口管理系统。 |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49.92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按季收取,****中心专用账户结算,****中心从承租方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自动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如保证金不足扣除服务费则补充至足额,如有多余部分,则将多余部分抵扣首期交易价款。承租方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全部首期交易****中心账户。(账户名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账号:7010 2010 01000 95687)****中心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户。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报名人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停车场服务、停车管理等相关业务;同时具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大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 2、满足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备投入、人员配置及技术服务能力;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报名时须提供信用查询承诺函,并附信用查询截图作为佐证材料。 4、具备医院或大型公共场所停车场运营服务经验;近2年内具有不少于2份医院停车场管理或承租运营同类业绩,报名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合同甲乙双方、服务内容、服务周期、盖章页)作为证明材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挂靠经营、转包、违法分包。 6、停车场经营所需要完成的全部备案、行政审批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办理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因手续不全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的全部风险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分支机构单独报名。 |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中心备查。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事项 1、出租方以现状出租该标的,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承租。因此,意向承租方承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停车位数量208个。承租停车场的用途为地面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管理、车辆停放服务,以及为提升停车服务直接相关的配套经营活动(仅限车位引导服务、停车缴费辅助服务,不得包含商品销售、广告投放、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承租方开展前述配套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出租方利益及医院正常秩序,且需提前将经营方案、安全预案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3、租赁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一考核。租金按季度支付,押金为最终成交价的三个月租金。 4、承租方应当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照(如涉及特殊审批事项的,还应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且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得利用停车场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出租方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协助配合承租方办理停车场经营所需的各项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提供必要的权属证明文件,但不对办理结果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5、出租方有权根据医院重大活动、应急管理、临时检查、疫情防控、急救保障或其他公共医疗服务需要,要求承租方暂停对社会车辆开放、预留特定数量车位或调整停车场使用安排,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后立即无条件配合。承租方不得因停车安排调整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主张任何补偿。 6、收费标准及范围:(1) 住院患者车辆:前30分钟免费,超时后2元/小时,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7元;(2)社会车辆(含门诊患者):前30分钟免费,白天4元/小时,白天累计不超过36元,夜间1元/小时,夜间累计不超过5元,24小时总收费不超过41元。(3)特殊车辆:执行任务的部队车辆、医院救护车、低保户持证车辆、养老院敬老接送车辆、长期血透患者持证车辆实行全程免费停放,承租方不得收取任何停车费用、不得阻拦、不得设置任何限制。出租方有权根据医院实际管理需要调整免费停放车辆范围,承租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不得主张任何补偿或租金减免。(4)后续如区内停车收费政策调整,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最新政策要求,涉及收费标准调整的,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步调整租金标准,并将调整方案书面通知承租方。双方应在出租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商;承租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协商不成或承租方不同意调整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承租方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7、进出路线及区域划分:北1门进入,统一停放停车区域及停车位,统一从北正大门驶出。东门仅供保健特需部、特殊病房监管部门、医院公务车辆通行。 8、租赁期满之前提前2个月,承租方书面通知出租方有续租意向,且出租方同意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9、出租方在收取租金后,可根据承租方需求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发票,因发票开具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10、承租方租赁期间的水电、电话、网络等设施由承租方自行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对于承租方经营活动所涉的工商、税务等费用,承租方应当自行负责缴纳,并不得有偷、漏税款事项。 12、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停车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与第三方合伙、合作、联营等名义,变相将本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13、停车场交付承租方后,承租方应负责停车场全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道闸、监控、照明、消防器材、标识标线、地面铺装)的日常维护、保养。因承租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修复工作,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但因停车场主体结构、基础、公共管线等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坏,由出租方负责维修。承租方发现上述需出租方维修的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承租方入场运营前应配齐不少于16名工作人员,其中停车场负责人:1名、车辆管理员15名。承租方未足额配置工作人员的,每缺少1人,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补足人员为止。承租方需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承担全部用工责任与风险。 15、承租方如需改变承租停车场的车位划线、补修或有其他变动的,须满足如下条件,反之,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主张违约责任直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主张相应责任。 (1)停车场如需改建、扩建时,必须按照出租方要求提交符合国家和西藏的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设计改造方案,出租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主体进行施工作业。 (3)改造完成后需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改造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改造形成的全部添附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或主张任何补偿。 16、承租方应保证停车场全部车位始终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完好状态。《租赁合同》到期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承租方应在合同到期之日搬离并返还承租停车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终止后5个日历日内搬离并返还承租停车场。 17、承租方交还出租方停车场时,应当保持停车场全部车位、设施设备完好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清空非出租方物品,不得影响停车场的继续正常使用。逾期未清空的物品视为承租方遗弃物,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方承担保管或处置责任;处置所得归出租方所有,处置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 18、停车场内发生的所有车辆剐蹭、物品丢失、车辆被盗、人身伤害等全部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赔偿,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需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购买并维持以下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租赁期限,且需将出租方列为公众责任险的共同被保险人: (1)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财产一切险,投保标的为承租方投入的改造、装修及设施设备。 19、承租方应在购买保险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到期前30日内应提供续保证明。因承租方未购买或未维持前述保险而导致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出租方停车场基础设施缺陷导致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20、如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购买或续购相应保险,出租方有权自行代为购买相应保险,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费、手续费、人工费、差旅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要求承租方在3日内支付。 21、标的查看联系人:李建江 联系电话:180****1359 22、其他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三、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承租方应当取得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证照(如涉及特殊审批事项的,还应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且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得利用停车场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出租方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协助配合承租方办理停车场经营所需的各项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提供必要的权属证明文件,但不对办理结果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2、承租方入场运营前应配齐不少于16名工作人员,其中停车场负责人:1名、车辆管理员15名。承租方未足额配置工作人员的,每缺少1人,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补足人员为止。承租方需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承担全部用工责任与风险。 3、停车场内发生的所有车辆剐蹭、物品丢失、车辆被盗、人身伤害等全部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赔偿,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需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购买并维持以下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租赁期限,且需将出租方列为公众责任险的共同被保险人: (1)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财产一切险,投保标的为承租方投入的改造、装修及设施设备。 4、出租方有权根据医院重大活动、应急管理、临时检查、疫情防控、急救保障或其他公共医疗服务需要,要求承租方暂停对社会车辆开放、预留特定数量车位或调整停车场使用安排,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后立即无条件配合。承租方不得因停车安排调整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主张任何补偿。 5、收费标准及范围:(1) 住院患者车辆:前30分钟免费,超时后2元/小时,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7元;(2)社会车辆(含门诊患者):前30分钟免费,白天4元/小时,白天累计不超过36元,夜间1元/小时,夜间累计不超过5元,24小时总收费不超过41元。(3)特殊车辆:执行任务的部队车辆、医院救护车、低保户持证车辆、养老院敬老接送车辆、长期血透患者持证车辆实行全程免费停放,承租方不得收取任何停车费用、不得阻拦、不得设置任何限制。出租方有权根据医院实际管理需要调整免费停放车辆范围,承租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不得主张任何补偿或租金减免。(4)后续如区内停车收费政策调整,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最新政策要求,涉及收费标准调整的,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步调整租金标准,并将调整方案书面通知承租方。双方应在出租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商;承租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协商不成或承租方不同意调整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承租方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6、进出路线及区域划分:北1门进入,统一停放停车区域及停车位,统一从北正大门驶出。东门仅供保健特需部、特殊病房监管部门、医院公务车辆通行。四、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1、履约保证金即押金,押金为最终成交价的三个月租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出租方收取押金后,向承租方开具收据,押金不计利息。 2、该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如若承租方发生拖欠租金、物业费或因承租方原因需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划扣相应金额,无需另行征得承租方同意,划扣后应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与所划扣金额等额的款项,以补足履约保证金至《租赁合同》约定的初始金额。 3、若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违约导致出租方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出租方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应先用于抵扣承租方应付未付的租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 4、租赁期满、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方在场地验收完毕并完成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违约金、赔偿金、场地恢复费用等)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扣除承租方应付全部款项后的剩余押金无息返还承租方;如押金不足以抵扣承租方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9-30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 披露附件 |
|
||||||||||||
|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 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3555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91-***8838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旺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891-***9555 | ||||||||||
| 交易须知 | |||||||||||||
|
总则 第一条 ****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中心***网上交易地址,***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中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中心***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中心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中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中心。 |
|||||||||||||
| 风险提示 | |||||||||||||
|
****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中心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中心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中心***网***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网操作风险。***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中心***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中心***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yllhzb.com/view/463/AZoNr6ABMqitpwL5l1y-.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