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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2026年园林机械及维修配件、生产工具和材料、水电设施和工具配件、劳保用品采购合同公告

14小时前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质量保质期有更高要求的子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湘江新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8****9905 徐旖旎 0731-****9189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2026年园林机械及维修配件、生产工具和材料、水电设施和工具配件、劳保用品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60515000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楼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雨花区绿清农林机械商行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红星花卉市场一区53.5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6年园林机械及维修配件、生产工具和材料、水电设施和工具配件、劳保用品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2026年园林机械及维修配件、生产工具和材料、水电设施和工具配件、劳保用品采购 其他机械设备 详见附件 1 92
合计金额小写: 1831682.73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捌拾叁万壹仟陆佰捌拾贰元柒角叁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 ,一年采购金额不超过 1831682.73元 ,详见附件分项报价表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运输责任:乙方负责产品的全程运输工作,涵盖装卸以及现场搬运等环节,确保货物安全、及时送达指定地点。

2.保管义务:乙方需承担产品在安装及培训地点的保管责任,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在此期间,要保证产品不受损坏、丢失,维持良好状态。

3.人员费用承担: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加班费、社保、安全保障、交通及食宿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质量要求

1.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标准:供方提供的产品应为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或行业标准,具备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为合格产品,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更换,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拒付该部分货款。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供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生产机械类质保:生产机械类产品质保期为一年,若清单中对质量保质期有更高要求的子项目,以清单中规定为准。若产品厂家提供的整体质保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视同免费提供延长质保服务。

3.配件及耗材类质保:生产机械维修保养配件及耗材类质保期为 6 个月。

4.售后服务

1. 服务团队

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的6个分所,乙方需安排固定人员负责对接(负责内容包括且不限于:送货、产品使用培训、售后服务等等),共安排不少于3人的服务团队(服务人员1:肖娟,身份证号:430524198503246323、服务人员2:林志平,身份证号:350629198411302014,服务人员3:身份证3:350629198712072013)、须提供书面服务承诺、服务团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在本单位近三个月社保证明(近三个月指2026年4月至2026年6月连续三个月),服务团队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2. 响应计划。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服务需免费上门,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定期维护响应计划:明确定期维护的时间、内容、流程等。

不定期维护响应措施:针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制定快速响应机制和具体应对措施。

修改设计要求响应措施:对用户提出的修改设计要求,提供合理的响应流程和解决方案。

3.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 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內排除故障。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除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全免费更换或维修,包括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都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6.培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使其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5.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培训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费用。若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甲方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若乙方未及时办理,甲方有权将应付未付合同款作为违约金,不再支付,并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

2.禁止转包与转配送:成交供应商应以总承包形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严禁将本项目转包给其他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中标的货物进行转 配送。若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冻结相应货款,成交供应商需承担违约责任。

3.若供应的园林机械及维修配件、生产工具和材料、水电设施和工具配件、劳保用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引发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需承担全部责任。

4.服务人员管理与安全责任:在服务期限内,成交供应商负责本项目所有服务人员的安全责任。需委派一名对项目情况熟悉、能迅速决策的负责人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若需更换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更换申请。

5.高效响应与规范供货:甲方发出产品采购清单通知后,成交供应商需在1小时内响应并回复,4小时内完成货物配送。供货前,甲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供货单,内容涵盖产品清单(包含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费用、约定供货时间等。接到采购方书面签字确认后的供货单,成交供应商方可供货,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供货,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下, 征得甲方口头同意后可先行供货,但货物品种和数量需由甲方指定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6.运输与验收要求:在约定供货时间内,成交供应商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在送货前一天通知甲方进行检查和验收。甲方按清单清点产品,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立即退货。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一年采购金额不超过 1831682.73元,最终结算价格= 实际设备(货物)基准价 × 中标折扣率×实际供货量。采购人按季度验收供货情况,根据季度供货量按时结算。

验收合格后 ,甲方凭乙方正式发票在30日内全额拨付乙方上季度款项。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站支行(长沙市雨花区绿清农林机械商行:18072801040003372)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本项目整体供货期为 1 年。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供货,每逾期一日,按该批次采购清单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累计逾期2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验收标准依据:国家有强制性验收规定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依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 [2024] 5 号) 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重要凭证之一。2.履约验收与责任界定:本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成交供应商每次供货完成后,采购人组织人员验收,对品种、规格、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手续;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需按要求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相关返工、再验收费用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成交供应商出现2次无正当理由逾期供货或存在10%以上质量不合格退换货情形,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一切损失。3.纠纷处理:验收过程中若产生纠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到货现场核对园林机械型号、机身编号、配件清单、出厂合格证,现场试机验收签字;2. 货单、入库台账、发票逐项对账归档;3. 随机抽取少量设备现场空载试运行检测。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响应资料核实: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证件或相关证明资料等,甲方将对乙方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件或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投标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达到以下要求方可出具项目验收合格书:(1)完成供货并实施安装调试;(2)实际交货数量与采购需求一致;(3)安装调试后达到交付使用要求;(4)产品质量符合采购需求并与成交供应商承诺一致;(5)所供货物均具备合格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验收标准依据:制定验收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依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 [2024] 5 号) 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重要凭证之一。

2.验收组织与处理:本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成交供应商每次供货完成后,采购人组织人员验收,对品种、规格、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手续;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需按要求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相关返工、再验收费用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成交供应商出现2次无正当理由逾期供货或存在10%以上质量不合格退换货情形,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一切损失。

3.纠纷处理:验收过程中若产生纠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货物达到标准为止。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完成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甲方有权对到场货物与投标参数进行逐项比对核验,凡供货产品材质、做工、外观、结构、配件、厚度等与参数不一致,一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无条件要求乙方无偿退货、重新生产、全部更换,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5.乙方提供的产品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将有权扣除相应合同价款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合规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货款,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付款项。

7.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现场交付、进场安装、验收对接等工作,及时提供场地、对接人员等必要履约条件,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8.甲方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履约,不得向乙方提出合同外不合理要求,不得索要或收受回扣、赠品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杜绝违规变更采购内容、擅自更改中标结果。

9.甲方对项目履约过程中获取的乙方商业秘密、技术资料、专属工艺信息等内容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外传或违规使用。

10.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甲方需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乙方在严格履约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进场、验收、对接等必要履约配合条件,不得设置合同外不合理壁垒、无故阻挠正常履约。

5.乙方按要求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提交完整资料后,有权要求甲方依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有权要求甲方按财政流程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项目货款。

6.因不可抗力、甲方单方面原因或甲方未及时配合履约造成工期延误、损失扩大的,乙方有权依规申请顺延工期、不承担对应违约责任,并可依法合理抗辩、据实申请变更履约安排。

7.履约过程中,对甲方超出合同、招标文件及国家规范的不合理要求,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依规向相关部门反馈维权。

8.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

9.乙方须严格遵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国家安全标准及技术参数要求供货、安装、交付,保证产品环保、安全、耐用,无质量瑕疵、安全隐患,全面满足甲方使用需求。

10.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质保服务,接到售后报修、整改通知后及时响应、无偿维修、更换、返修;因产品质量、安装问题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全部赔付与整改费用。

11、妥善保管项目相关资料,对甲方场地、信息、项目涉密内容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外传;严禁转包、违法分包项目。

12、出现逾期交付、质量不达标、服务缺位、侵权纠纷等违约情形,自愿承担违约金等全部损失,接受甲方追责及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置。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正式起始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曾炼 法定代表人: 蒋芬英
委托代理人: 张金荣 委托代理人: 肖娟

附件列表:
  1. 分项报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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