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环审〔2026〕11 号
关于潜江-韶关输气管道广西支干线界首阀室分输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桂林亿正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潜江-韶关输气管道广西支干线界首阀室分输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407-450325-04-05-957449,位于兴安县界首镇石门村委和兴安镇塘市村委交界处(分输站位于界首镇石门村委南部,放散管放空区位于兴安镇塘市村委北部)进行建设分输站,总占地面积3971m2,建成后供气规模为0.752×108Nm3/a,设计压力10.0MPa,同时预留接口和用地以满足远期用户分输,进站管道长30m,出站管道长180m,无支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艺设备区、排污池、进出站管道、排水沟等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为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项目严格按照用地红线范围进行施工,一切施工活动都不得超越用地红线范围;合理优化施工布局及施工工序,尽量避开雨季施工,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及措施;规范设置施工临时堆场(表土临时堆放场、临时弃土区),配套建设截排水沟与沉淀池。施工期间应采取场地洒水、物料篷布遮盖等抑尘措施,有效防止扬尘产生;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占地区域进行绿化,恢复原有的土地使用功能,确保恢复原有区域生态环境。绿化优先选用本地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性物种;加强施工管理与环境保护宣传,增强施工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滥捕、乱采、乱猎野生动植物。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项目拟设置隔油沉砂池对初期雨水进行隔油沉砂处理,处理后的初期雨水可用于施工抑尘;施工废水(含机械车辆冲洗废水及管道试压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农灌。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对施工场地采取洒水、设置围挡等有效抑尘措施,若遇到干燥和大风天气,应增加洒水频次。物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限载、覆盖、洒水等防治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物料洒落及风起扬尘,造成二次污染。
项目在非正常工况下产生的超压放空废气、检修废气,通过15m高的放空管排放;正常运行期间应加强设备密封管控与日常巡检,减少天然气无组织泄漏。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在中午12:00~14:00及夜间22:00~06:00施工作业;做好运输车辆及机械设备保养,并采取严格的施工管理措施,减轻施工噪声的污染。建筑施工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相应标准。
运营期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1类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可回用部分尽量回用,不可回用部分与弃土方按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规范处置;剥离表土暂存于临时堆场,全部用于后期绿化覆土;清管杂质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不定期与生活垃圾一同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运营期产生的检修废渣(废铁屑)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不存站内贮存;天然气过滤器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芯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处理,不在站内贮存,滤渣暂存于排污池,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你公司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桂林市兴安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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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yllhzb.com/view/3640/PlFHHqEBni4p5U9Xils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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