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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6年09月23日 09时50分 |
受理时间 |
2026年09月23日 20时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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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类别 |
评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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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内容 |
一、关于评标排名第一、第一轮获5票,而最终未中标的定标依据 我单位在评标阶段综合排名第一,并在第一轮定标中获得5名定标委员全部投票,但在最终第二轮中以2:3一票之差未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定标委员会应重点综合考虑与周边环境协调及优化程度、人流及交通合理性、建筑原真性保留、结构合理性等因素。 因此,我单位请求招标人明确说明: 1. 最终中标候选人在上述哪些具体定标因素上,被认为优于我单位; 2. 第二轮最终3票所依据的主要专业判断和项目事实是什么; 3. 上述判断是否完全来源于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定标因素,是否存在使用未公开评价条件、项目偏好或其他规则外因素的情况; 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定标委员独立投票,并规定投票过程中不得非法干预、影响、透露、协商或改变投票结果。 因此,我单位认为,最终改变结果的一票,应当具有明确、客观、可核查的依据。 二、关于项目前期总体策划与方案定位判断依据的异议 据了解,本项目在正式设计招标前,已形成较为系统的前期总体策划成果,内容涉及项目总体定位、功能结构、运营逻辑、空间组织及后续发展方向等重要事项。 我单位在参与本项目过程中,为准确理解项目需求,结合多次现场调研,并与项目前期总体策划相关团队进行了专业交流,对项目既有策划逻辑、总体定位、功能关系和空间方向形成了较深入的理解。我单位投标方案亦是在充分研究项目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和深化。 但从本次正式招标文件及公开评审信息来看,前期总体策划成果并未作为完整、统一的评审基础资料呈现。 因此,我单位特别关注一个核心问题: 在总体策划成果并未作为统一评审依据的情况下,各投标人对于项目总体定位的理解是如何形成的,评标及定标专家又是依据什么判断某一方案更符合项目定位和发展方向? 尤其是,本项目不仅涉及建筑修缮本身,还涉及归侨文化、既有建筑活化、功能运营、公共空间以及后续发展等多层次内容。上述内容均需要建立在较清晰的总体定位和策划逻辑基础之上。 因此,我单位请求重点核查并说明: 1. 最终中标候选人对于本项目总体定位、功能结构、运营逻辑及空间方向的理解,主要依据哪些正式资料和研究基础形成; 2. 其在方案编制过程中,是否曾接触、了解或研究项目前期总体策划成果;如未接触,其方案中相关定位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3. 评标及定标专家在评价各投标方案时,对于“项目总体定位”“运营方向”“功能逻辑”等内容的判断依据具体来自哪里; 4. 在总体策划成果未作为统一评审资料的情况下,专家是否形成了相对一致、明确且可核查的项目定位判断标准; 5. 专家在评价“方案是否符合项目定位”时,是否主要依据招标文件公开内容,还是还存在其他项目背景理解或判断依据; 6. 对于不同投标人对项目定位理解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评标及定标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实质性比较,并形成相应专业判断依据。 我单位认为,本项目的设计优劣,不应仅停留在形式、造型或局部创新层面,更应首先建立在对项目总体定位是否理解准确这一基础之上。 我单位之所以对此提出异议,是因为我单位在方案形成过程中,确实投入了较多前期研究,并主动与总体策划相关团队进行沟通,力求使设计方案与项目既有策划逻辑保持一致。 因此,我们希望进一步明确: 在缺少统一总体策划文本作为评审基础的情况下,最终中标方案对于项目定位的理解是否准确,专家对于项目定位的判断又是如何形成并得到验证的。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最终方案是否真正回应项目自身需求,也关系评标、定标专业判断是否建立在清晰、一致、可验证的项目认知基础之上。 三、关于定标委员会组成及专业胜任能力的问题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评定分离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半数,已参加本项目评标的人员不得再次担任定标委员。 目前公示仅公布5名定标委员会成员编号,未披露能够核验其组成及专业资格的基本信息。 鉴于本项目最终由5名委员一票之差决定中标结果,我单位请求招标人核查并书面说明: 1. 本项目5名定标委员分别依据何种身份和资格进入定标委员会; 2. 其中属于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的人数是否符合“不超过成员总数半数”的规定; 3. 其他成员的专业背景、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 定标委员会成员产生程序及回避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是否存在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时担任定标委员的情况。 请在不涉及依法应予保密信息的前提下,公开或书面说明足以核验定标委员会组成合规性及专业胜任能力的身份类别、专业方向、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产生方式,以及其中属于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的人数。以证明定标委员会依法组成并具备对本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专业判断的能力。 四、关于中标候选人方案是否超出可研批复及招标任务书确定的危旧房加固修缮建设边界的问题 本项目可研及招标任务书的基本建设逻辑,是以危旧房除险加固、修缮提升及既有建筑活化利用为主。 根据相关建设要求,本项目强调对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局部破损的危旧房采取加固修缮方式,强调保留原有建筑风貌,并具有工期短、造价相对可控、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等特点。 本项目招标任务书进一步明确: “本次改造不扩大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不改变改造后的建筑基底投影位置与面积”;A区应遵循保护优先原则,最大化保留或恢复历史建筑外立面风貌; 并要求投标方案附工程造价估算表,总造价不得超过13332.58万元。 但根据中标候选人公示披露的专家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方案中出现了:“***平台”“引入水景”“膜结构运用”;“膜空间叠加设计创新”“重塑功能”“项目改造造价上可能会增加”;以及:“后附表格建安造价超公告限额,应调整,P154页H-21改成剧场,应考虑结构改造可行性。” 上述公开评价显示,中标候选人方案可能不仅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既有建筑加固修缮和活化利用,还可能涉及新增空间、构筑物叠加、较大程度的功能转换及结构改造。 因此,我单位请求重点核查: 1. 中标方案中的“膜空间”“膜结构”“***平台”等内容,是否形成新增建筑、构筑物或新增永久使用空间; 2. 是否导致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基底投影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增加; 3. H-21改造为剧场是否属于可研批复及招标任务书允许的既有建筑活化范围,其结构、消防、疏散和投资条件是否具备实施可行性; 4. 上述设计是否仍属于以“危旧房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既有建筑利用效率”为核心的建设内容,还是已经形成实质性的功能重构或新增建设; 5. 公示所载“建安造价超公告限额”具体超出多少,是否与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方案总造价不得超过13332.58万元存在冲突; 6. 评标委员会在已经发现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仍认定该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7. 上述问题是否在最终定标阶段被5名定标委员会成员完整知悉并纳入最终比较。 我单位并不预先认定上述设计当然构成违规,但鉴于上述问题均已通过专家公开评价反映出来,有必要对中标方案是否超出可研批复和招标任务书确定的建设边界进行实质核查。 五、正式请求 基于以上异议,我单位正式请求: 1. 对本项目定标程序及最终定标依据进行复核; 2. 对第二轮2:3票决所依据的具体评价因素作出明确、可核查的书面说明; 3. 核查定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之外的评价因素或影响委员独立判断的行为; 4. 核查总体策划成果是否曾被最终中标候选人或定标委员会获取、使用,以及相关信息是否向所有投标人公平公开; 5. 核查定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产生程序及回避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6. 核查中标候选人方案中膜空间、功能重构、剧场改造、结构调整及造价超限等内容是否符合可研批复、招标任务书及投资控制要求; 7. 妥善保存本项目全部记名选票、计票记录、会议记录、定标报告,以及定标过程中使用的全部信息和资料; 8. 针对本异议所列事项逐项作出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依据和程序依据的正式书面答复; 9. 在本异议依法处理并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前,依法暂停后续招投标活动。 鉴于本项目目前仍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请贵单位依法受理本次异议,认真组织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正式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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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关于宁德市东湖塘华侨农场大门山管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勘察设计(评定分离)评标及定标结果异议的回复函 致: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海西通达测绘有限公司联合体 贵单位提交的《关于宁德市东湖塘华侨农场大门山管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勘察设计(评定分离)评标及定标结果的异议函》于2026年9月23日已收悉。招标人宁德市东湖塘华侨农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宁德市晖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德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评定分离” 实施细则(试行)》(宁建规〔2026〕1 号)以及本项目全套招标文件(含定标方案)相关规定,我单位自收到异议后已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组织对异议函所列全部事项逐项核查,现就贵单位提出的全部异议事项逐条答复如下: 一、关于“评标排名第一、第一轮获5票,而最终未中标的定标依据”相关异议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B《评定分离定标方案》7. 定标方法细则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综合考量与周边环境协调以及优化程度、人流及交通合理性、建筑原真性保留、结构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后进行记名投票,不得弃票。上述仅为定标委员会开展综合评议的参考考量因素,并非要求对每一名候选人出具逐项优劣对比书面结论。 本项目定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附件《评定分离定标方案》确定的程序进行。定标方法为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对4名定标候选人进行多轮记名投票。第一轮投票中,贵单位与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均获得5票,根据定标方案规定,定标候选人总数为偶数,本轮应选候选人总数为2名,第一轮投票结果产生2名入围候选人进入第二轮。第二轮投票中,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获得3票,贵单位获得2票,得票最高者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整个投票过程符合《评定分离定标方案》关于“每一轮投票,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不得弃票”“最后一轮得票数最多的定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规定。全部选票、计票过程、定标会议记录完整归档。 关于贵单位请求公开第二轮3票所依据的具体专业判断,根据“评定分离”相关制度,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应当保密,定标过程中的讨论内容、投票具体理由及委员个人意见依法不予对外披露。定标方案已明确要求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定标,不得非法干预、影响、透露、协商或改变投票结果。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评议、投票均严格限定在招标文件事先载明的考量因素范围内,未使用任何招标文件未公开的评价条件、项目偏好及规则外因素。定标委员会成员系独立行使投票权,法律法规、本项目招标文件仅要求选票归档备查,未规定需要对外披露每一位定标委员个人具体投票理由、个体专业判断细节;定标委员会形成的整体投票记录已载入定标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可调阅全部定标原始档案。 本项目实行评定分离,评标阶段与定标阶段系两个独立环节,评标只负责打分、遴选产生定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综合评分结论作为定标工作的技术支撑,定标委员会依据定标方案独立行使择优权,在定标候选人范围内独立综合评议、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得分仅作为遴选定标候选人的依据,招标文件并未规定评标得分最高者直接确定为中标单位,定标不受评标得分排序约束,该规则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 二、关于“项目前期总体策划与方案定位判断依据”相关异议 本项目正式对外发售的招标文件中,《第5章 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中的设计任务书是所有投标人统一的、唯一的正式评审依据,所有投标人获取的招标文件资料完全一致。前期总体策划成果不属于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人未向任何投标人提供,不作为评标、定标评审依据。 所有投标人应当仅以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招标人提供的地形图、可研报告等正式招标资料,结合现场踏勘,自行理解项目总体定位、开展方案设计。所有投标人地位平等,不存在部分投标人可以获取前期策划成果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专家对投标方案的项目定位、功能逻辑的评判,全部严格以本项目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可研批复文件作为统一判断依据。专家依据自身专业技术能力,结合招标文件任务要求对各家投标方案开展专业评判。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专家必须形成一份书面统一的项目定位判定文本,专家专业判断体现在评标报告、定标报告的集体评审意见中。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已经对全部有效投标方案的总体定位、功能逻辑开展实质性的对比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记录各方案评审意见;进入定标环节后,定标委员会同样在招标文件框架内,对进入候选名单的四家单位方案开展综合对比评议。 投标人在投标前自行开展的外部沟通、调研,属于投标人自身市场行为,不能作为要求招标人将第三方策划材料纳入评审依据的理由,各投标人的投标方案评判标准仍统一限定在正式招标文件范围内。 三、关于 “定标委员会组成及专业胜任能力的问题” 相关异议 根据《宁德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宁建规〔2026〕1号)规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仅对外公示委员编号,符合文件保密要求。 经核查: 本项目定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产生方式为:****城乡建设局组建的定标人才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专家,以及招标人代表。定标委员会组成符合《评定分离定标方案》关于“成员总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的规定。 关于各成员的身份类别,定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为3人(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1人,经营管理人员1人、市政高工1人),定标人才库专家为2人,符合本项目定标方案的规定。 四、关于“中标候选人方案是否超出可研批复及招标任务书确定的危旧房加固修缮建设边界的问题”相关异议 招标任务书明确本项目改造不扩大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不改变改造后建筑基底投影及面积,以危旧房加固修缮、既有建筑活化利用为核心,总造价控制上限13332.58万元。结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照评分标准开展的评审意见及得分情况核查情况答复如下: 方案中膜结构、***平台、水景等内容主要属于场地景观、架空开放空间类内容;经核对投标技术经济指标,方案建筑基底占地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未突破可研及招标任务书控制要求,未发生扩大建筑占地的情况。 H‑21建筑调整为剧场,系在原有建筑本体范围内开展的内部功能置换,属于招标文件允许的既有建筑活化利用范畴。评标委员会在执行评分标准开展评审时,已经关注到该方案在结构改造、消防疏散方面存在待深化完善的提示意见,该情形属于投标方案阶段待优化事项,不属于实质性偏离。如该单位后续中选,将在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严格落实规范要求,对相关内容审查把关,不满足条件的必须予以调整。 评审意见提及建安造价超限额为评标专家对照招标文件投资控制要求,在评分评审过程中作出的提示性意见。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已经充分知悉上述全部问题,将其作为方案优化提示,并未认定投标方案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符合评标规则。勘察设计投标阶段造价仅为方案估算,并非最终批复概算,该情形未按实质性废标偏差处理。后续设计阶段概算必须严格控制在投资限额以内,超出部分应当修改方案。 评标委员会严格依照评分标准完成全部子项打分,同时完整载明上述方案相关提示瑕疵,形成正式评标报告并完整移交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在方案比选过程已知悉评分情况、各方案得分差异以及全部瑕疵提示内容。 综上,该投标方案未对可研批复、招标任务书形成实质性突破;相关瑕疵属于方案阶段待深化内容,后续设计环节将严格执行批复、任务书及规范要求予以管控。 五、贵单位正式请求事项综合答复 1.请求对本项目定标程序及定标依据复核:已完成复核,本项目评标、定标全过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宁建规〔2026〕1 号及招标文件规定。 2.请求对第二轮2:3票决依据作出可核查书面说明:定标全套选票、计票记录、会议记录、定标报告完整归档;因定标会议内部履职资料不予对外公开,无法提供第二轮投票对应委员个人书面判断意见;项目全部定标原始档案已完整封存归档,接受监管部门调阅。 3.请求核查定标过程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之外评价因素:经核查,定标委员会全部评议、投票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载明考量因素,不存在规则外评价因素。 4.请求核查总体策划成果获取使用情况:经核查,前期总体策划成果未作为正式评审资料分发,不存在定向向中标候选人或定标委员会提供并作为评审依据的情形。 5.请求核查定标委员会组成、资格、回避、产生程序:定标委员会组建、资格条件、产生流程、回避程序均执行招标文件规定,全套组建档案留存备查。 6.请求核查中标候选人方案膜空间、功能重构、剧场改造、造价超限是否符合可研、任务书:投标方案投标阶段未突破建设边界;造价为方案阶段估算,允许中标人后续在初设及施工图阶段完成限额优化调整,专家意见仅为优化提示,不构成否决投标条件。 7.请求妥善保存全套定标档案:本项目全部记名选票、计票记录、定标报告、全部定标资料完整封存归档。 8.请求逐项作出正式书面答复:本答复即为针对贵单位异议函全部事项的正式书面答复。 9.请求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收到异议后,我单位已依法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现正式出具异议答复,自本答复送达贵单位起,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恢复。 六、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仍然存有异议,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携带本异议答复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本项目招投标监督机构:****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93-***0133) 依法提出书面投诉。投诉材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 11 号令)规定,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招标人:宁德市东湖塘华侨农场 招标代理机构:宁德市晖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 年9月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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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宁德市东湖塘华侨农场大门山管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勘察设计(评定分离)评标及定标结果异议的回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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