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道路及背街巷道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和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更正 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czcg202205-013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城市规划区道路及背街巷道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和垃圾转运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2年5月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城市规划区道路及背街巷道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和垃圾转运服务项目作如下澄清:
1、问: 招标文件P39页项目管理团队评分③按相关规定,本文件涉及职称的,若提供为非社会化(非国有)职称的,可降一层级使用。 事实依据:非社会化(非国有)职称在本项目设置区别待遇,妨碍本项目的公平竞争。 环卫承包公司大多为私营企业,不具备社会化(国有)职称证书,会存在一部分非社会化(非国有)职称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根据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精神:非国有系列职称在用于相关职业资格报名时,可比照社会化评审职称降低一级使用。如: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比照社会化评审的中级);
上述要求仅作为评分依据,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的 “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故仍按招标文件执行 ,具体评分由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投标人提供材料评定。
2 、问 : 招标文件 P41页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本项目类似业绩:(1) 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 项目,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600 含)-800 万平方米的,每个得 4 分;(2)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800 (含)-1000 万平方米的,每个得 6 分;(3)城市规划区生活 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 ,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10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每个得 8 分;本项最高得 24 分。注:①此项得分: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提供 3 个得分项业绩材料。 事实依据:满足该项得分满分的前提是有且仅有3个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业绩,本项评分的分档制记分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是以规模条件给不同投标人歧视待遇,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更是严苛。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修改不合理评分项后,继续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答:本次招标项目规模较大 (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服务面积约 1 200 万平方米) ,设置 3个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业绩得分,并未违背“设置的业绩要求与项目规模不匹配”的相关规定, 故仍按招标文件执行。
3、 问: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为何要设置购置时间节点 ,在中标后新购置不可以吗,此条件设 置明显带有倾向性和限制。商务标中的价格扣除设置对 小型和微型企业 没有任何利好,此项目要求的业绩明显带有倾向性,所有小型、微型企业都不可能满足要求,根本看不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有照顾,所以设置扣除一点意义都没有。
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条件设置
答:城市 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城乡居民生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招标人欢迎包 括小型和微型企业在内的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并根据投标人的综合实力确定中标人并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配备的车辆设置购置时间节点的目的是:确保 潜在投标人 具有承接本项目的基本能力,且此项设置只是评分依据,不属于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商务标中已按相关规定 “设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故仍按招标文件执行。
4、 问:评分标准 - 项目管理团队 -管理人员 ( 4分) 其中(社会化环境保护专业)专业范围内容明显存在片面性、局限性。道路及背街巷道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和垃圾转运服务项目应包括环卫、机械类职称,因为本项目是环卫服务服务,会用到大量环卫机械、车辆和人员,不是研究环境保护,采购人也不是环境保护部门,只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方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就行,不是去探讨,研讨环保,所有对项目管理人员有职称要求,具备机械类、管理类职称都是可行的。
质疑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答:项目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创城荣誉、项目业绩和管理体系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潜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并不违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本次招标项目规模较大(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服务面积约 1200万平方米),业绩(1 000 m2)得分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招标文件中未设置 “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原招标文件资信评审细则中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具有人社部门(或其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化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1 分;具有中级职称的,得 0.5 分,本小项最高得 1 分,没有不得分。”修改为“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具有人社部门(或其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化环境保护(或环境相关、机械类、管理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1 分;具有中级职称的,得 0.5 分,本小项最高得 1 分,没有不得分。”
其余仍按招标文件执行;具体评分由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投标人提供材料评定。
5、 问: 评 分标准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10分)(不包括招标文件约定需要新购置车辆)。本项目已约定需使用全新车辆,对于 1-8 项车辆规格无需再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 1-8 项规格范围内的车辆设备总数量≥16 台,每多出一台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质疑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答:要求提供 1-8 项 车辆设备数量仅用于资信评审得分,并不是排斥性条款,设置的主要目的是考核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并已就得分进行了细化、量化。 本次招标项目规模较大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民生项目的群众满意度,必须保证投标企业有足够的履约能力。 故仍按招标文件执行。
6、问: 评分 标准 - 创城荣誉 ( 16分)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运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1)在服务期内有获得省级文明(卫生)城市称号的或入选后复查 保留文明 (卫生)城市称号且仍在投标人运营服务期内的,每提供 一个得 6 分。 (2)在服务期内有获得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称号的或入选后复查 保留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称号且仍在投标人运营服务期内的,每提供一个得 8 分; 本项最高得 16 分。
此项分值过高,明显存在对潜在投标人有失公平,具有一定指向性。
质疑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条第四款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 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 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 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 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答: 创城荣誉能 很大 程度上反映出潜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并不违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本次招标项目规模较大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民生项目的群众满意度,必须保证投标企业有足够的履约能力。 故仍按招标文件执行。
7、问: 评分标准 -项目业绩(24分)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本项目类似业绩 ;
此项业绩评分对项目服务面积划定指定范围,设置了不同的分值, 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对类似项目业绩的界定;另外此项分值过高,明显存在对潜在投标人有失公平,具有一定指向性。
质疑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将与采购项目的 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 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 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答: 项目业绩 很大 程度上反映出潜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并不违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本次招标项目规模较大(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服务面积约 1200万平方米),业绩(1 000 m2)得分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的相关规定。
其余仍按招标文件执行;具体评分由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投标人提供材料评定。
8、 问: 评 分标准 - 管理体系 ( 4分)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
其中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 超出 一般企业认证范围,具有对潜在投标人有量身定做嫌疑。
质疑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答: 管理体系能 很大 程度上反映出潜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管理水平,并不违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其余仍按招标文件执行;具体评分由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投标人提供材料评定。
9、问: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四点比较与评价,详见招标文件页码第 41页,项目业绩,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本项目类似业绩: (1)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600 含) -800 万平方米的,每个得 4 分; (2)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800(含) -1000 万平方米的,每个得 6 分; (3)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1000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每个得 8 分; 本项最高得 24 分。 注:①此项得分: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提供 3 个得分项业绩材料。②业绩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业绩且持续履行的均可,若为正在履行的业绩则需同时提供合同 委托方的”履约“满意”的书面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未上传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③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④仅将道路、绿化带、背街巷道、****小区面积的一项或多项计入中标清扫服务面积。⑤业绩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且与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并实施的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完整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项目,均不得分。中标公示时,将同时公示中标 候选人提供的上述业绩 如为投标人为运营项目设立的控股项目公司具有的,须另提供股权证明材料,未提供股权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 。
事实依据:该项目要求明确的面积及最多提供 3个得分项业绩材料,事实上需得满分的话需提供3个清扫服务面积在100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业绩才得满分,且该项评分要求需提供若为正在履行的业绩则需同时提供合同委托方的”履约“满意”的书面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 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修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四点比较与评价,建议修改为如下:(删除①此项得分: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提供 3 个得分项业绩材料,删除若为正在履行的业绩则需同时提供合同委托方的”履约“满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本项目类似业绩: (1)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600 含) -800 万平方米的,每个得 4 分; (2)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800(含) -1000 万平方米的,每个得 6 分; (3)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1000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每个得 8 分; 本项最高得 24 分。 注:(1)业绩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业绩且持续履行的均可,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未上传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3)仅将道路、绿化带、背街巷道、****小区面积的一项或多项计入中标清扫服务面积。 (4)业绩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且与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并实施的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完整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的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项目,均不得分。中标公示时,将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上述业绩如为投标人为运营项目设立的控股项目公司具有的,须另提供股权证明材料,未提供股权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
答:本次招标项目规模较大(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服务面积约 1200万平方米),设置3个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业绩得分,并未违背“设置的业绩要求与项目规模不匹配”的相关规定,故仍按招标文件执行。
9、 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第 41页,项目业绩,具体事项如下: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本项目类似业绩: (1)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600 含) -800 万平方米的,每个得 4 分; (2)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800(含) -1000 万平方米的,每个得 6 分; (3)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且中标清扫服务面积在 1000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每个得 8 分; 本项最高得 24 分。 注:①此项得分: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提供 3 个得分项业绩材料。②业绩为已 完成或正在履约业绩且持续履行的均可,若为正在履行的业绩则需同时提供合同 委托方的”履约“满意”的书面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关 键页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未上传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③上述证明材料中如 无法体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材料扫描件。④仅将道路、绿化带、背街巷道、****小区面积的一项或 多项计入中标清扫服务面积。⑤业绩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且与政府或 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并实施的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完整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的扫描件。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项目,均不得分。中标公示时,将同时公示中标 候选人提供的上述业绩 如为投标人为运营项目设立的控股项目公司具有的,须另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未提供股权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
依据和理由:该项业绩要求不合理,具有较强的的倾向性。 事实依据:该项目要求明确的面积及最多提供 3个得分项业绩材料,事实上需得满分的话需提供3个清扫服务面积在100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业绩才得满分,且该项评分要求需提供若为正在履行的业绩则需同时提供合同委托方的”履约“满意”的书面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有为个别公司量身定做的嫌疑! 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本次招标项目规模较大(垃圾清扫收集转运项目服务面积约 1200万平方米),设置3个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业绩得分,并未违背“设置的业绩要求与项目规模不匹配”的相关规定,故仍按招标文件执行。
其它事项 更正 :
( 1 )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份数:正本 1份,副本2份(不少于2份 ,可提供 2份及2份以上 )。
( 2 )原 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并于 2022 年 5 月 7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现更正为 “并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3 ) 招标文件 P 13 页第 8条描述的 ” 保洁人员工资标准 ” 仅供投标人参考 ,不作为评委会对投标人成本测算的 ” 是否低于成本价 ” 的评判依据 ,投标人 ” 人员工资 ” 成本测算请参照招标文件 P 24 页 ” 22.14 报价要求 ” 相关要求为准。
( 4 ) 招标文件 P 41 页, 提供业绩 “合同关键页”扫描件 和 “完整合同”描述不一致,现统一明确:“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扫描件”,以此为准。
( 5 )原招标文件资信评审细则中项目管理团队的第二大项 “若投标人书面承诺环卫工人(并明确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750人的,得1分;书面承诺环卫工人(并明确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800人的,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没有不得分(中标后按承诺人数进行考核)”, 其中 不少于 750 人或 不少于 800 人指的是项目总人数 ,计算成本以总人数计算。
更正日期: 2022年5月20日
三、 其他补充事宜
各潜在投标人请用最新的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公告内容,如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所****城市规划区道路及背街巷道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和垃圾转运服务项目的关心与支持!
四 、凡对本次公告 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全椒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地址:全椒县港口路 216号
联系方式:印先生 139****51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福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花园商铺
联系方式:邓立国 139****3698梅红蓉188****51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印先生 139****5161邓立国139****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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