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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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萧山区南****城一区、二区底商(萧山区向阳路与经四路交叉口西220米)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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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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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9677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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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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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楼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368、0571-****5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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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街****号泛海国际A****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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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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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萧山区南****城一区、二区部分底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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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区向阳路与经四路交叉口西22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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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详见租赁房屋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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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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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详见租赁房屋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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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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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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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标的为杭州市萧山区南****城一区、二区底商。根据《不动产登记清单》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料,租赁物****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根据《****城公司安置房商铺经营委托协议》,****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出租方对租赁物业进行管理和经营,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2、租赁标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南****城一区及二区(萧山区向阳路与经四路交叉口西220米),总计19处房屋作为一个标的整体出租,出租面积合计为3681.31平方米,具体详见租赁房屋清单。租赁面积系证载建筑面积,若本次租赁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3、租赁标的目前处于毛坯空置状态。租赁场地的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场地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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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9677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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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368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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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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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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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180天(免租期免租租金为首年180天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免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一年按365天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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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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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自租赁期第三年起,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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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1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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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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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配套便民商业服务,可经营餐饮、快递驿站、社区生活配套服务等,不得从事高污染高噪音行业。各处租赁房屋的出租用途详见租赁房屋清单。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小区管理及属地市场监管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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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允许,装修及租赁期内,承租方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已有设施的前提下,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商业形象和经营的需要,对该物业内部进行改造、改建或装修,并增添附属设施设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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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知悉:目前拟出租物业处于毛坯空置状态,承租方对此知悉并认可以物业现状承租,承租方承租后须按租赁用途使用,承租方报名前已作全面、充分了解,并对该物业现状无异议,不存在未明事项,承诺不就此对《租赁合同》效力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其他任何权利、赔偿。承租方认可该物业符合其承租要求,同意承租该物业并有能力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租方同意后续不以权证缺失问题引起经营办证等风险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租金。 (4)承租方知悉并同意若因政府规划调整、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出租方的法定事由导致建筑物拆除,承租方须按要求及时完成腾退。在此情况下,出租方对承租方已投入的装修装饰、设施改建、经营添附等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5)承租方承诺对上述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环境有充分了解,已知悉租赁房屋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用途为商服用地。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承租方知悉并同意:装修及租赁期内,承租方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已有设施的前提下,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商业形象和经营的需要,对该物业内部进行改造、改建或装修,并增添附属设施设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出租方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转让、转包、分租、转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等均视为转租等擅自实施的行为),或者以互换、借用等形式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 (8)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以《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由出租方另行通知承租方办理租赁房屋的交接手续,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交接凭据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 (3)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交易服务费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仅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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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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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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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舟 |
联系电话 |
135****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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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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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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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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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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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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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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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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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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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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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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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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