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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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路****号15幢西侧102室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1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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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10-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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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52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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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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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叶小姐、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4、0571-****5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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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街****号泛海国际A****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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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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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城市学院南校区一食堂西区102号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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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路****号15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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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拱换字第061388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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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78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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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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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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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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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城市学院南校区一食堂西区102号商铺(****路****号15幢西侧102室),本次房屋租赁面积为35平方米,租赁面积为出租方测绘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面积有差异的,以上述明示面积为准。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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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2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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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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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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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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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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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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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年租金前三年不递增,第四年在上一年基础上增长3%,第五年租金同第四年租金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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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的3个月租金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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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物业费为4元/㎡·月(****城市学院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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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仅限奶茶饮品类(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与周边房屋经营业态(项目)重复,按房屋规定用电量使用,不增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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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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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屋租赁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与周边房屋经营业态(项目)重复,按房屋规定用电量使用,不增容。 (4)已知悉: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出租房屋产权无争议。承租方应自行预判该项因素对其承租后经营开展所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租赁备案证、无法作为工商登记地址等,并独立承担相应的风险。 (6)承租方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最终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将租赁房屋分割出租、转租或挪作他用的。 (8)若因承租方原因出现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同意杭交所将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承诺直接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与杭交所无涉。 3、房屋交付: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若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 若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附件《房屋租赁协议》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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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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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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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熊老师 |
联系电话 |
137****2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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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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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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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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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由杭交所根据出租方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交易双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与杭交所无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协议》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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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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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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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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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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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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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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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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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yllhzb.com/view/143/KqkyO6EBMqitpwL5mJh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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