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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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新村底层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17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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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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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1688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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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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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先生 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0571-****5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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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街****号泛海国际A****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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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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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新村底层房屋,****新村底层房屋持有编号为杭余商国用(2005)字0508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坐落为:****新村底层,证载地类(用途)为商业,证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同时持有编号为余瓶字第052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新村,证载房屋用途为商业。大桥南路北侧房屋仅持有编号为杭余国用(2004)第111-100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证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本次房屋招租面积共计约为563.57平方米(其中大桥南路北侧房屋租赁面积约350㎡,****新村底层房屋租赁面积约213.57㎡),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 2、目前租赁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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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688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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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56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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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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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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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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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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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5年租金不递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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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10%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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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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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仓储,商铺。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经营不符合环保、卫生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业。租赁用途须为同一业态,不得进行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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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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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仓储,商铺。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经营不符合环保、卫生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业。租赁用途须为同一业态,不得进行分割。 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依法经营,经营活动不得扰民,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其所有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7)本次租赁房屋原承租人已与出租方签订《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原承租人的,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5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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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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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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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136****8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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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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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4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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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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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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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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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1个周期。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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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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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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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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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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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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