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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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路****号杭州市中医院体育场路出入口西侧部分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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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10-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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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60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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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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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先生 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0571-****5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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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街****号泛海国际A****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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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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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路****号杭州市中医院体育场路出入口西侧,目前为空置状态,无房屋权证,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招租面约为40.56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租赁房屋的装修、设施设备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3、编号为杭西国用(2001)字第00001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路****号,用途为医卫,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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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0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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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4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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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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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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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1个月,装修期不计租金(以租赁期满自动延长1个月不计租金租期体现)。若租赁期内承租方原因提前退租的,不予享受装修免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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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后续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前一个月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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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3年租金不递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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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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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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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仅限便利店(可经营食品、饮料、日用品、保健品、鲜花、水果等的相关零售,不得经营香烟、酒水及医疗器械。如承租方拟增加经营项目,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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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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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仅限便利店(包括食品、饮料、日用品、保健品、鲜花、水果等的相关零售,香烟、酒水及医疗器械不得经营)。如承租方拟增加经营项目,需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承租方须承诺:鉴于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中医院内部,承租方提供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出租方要求,同时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管理。承租方须保证每日经营时间不低于14个小时(7:00-21:00),全年无休,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工作和休息安排计划调整。 (6)租赁房屋无房屋权证,无法保证办理营业执照,请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7)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出租方主管部门政策要求、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医院建设需要拆除、改造租赁的房屋或因政府、出租方主管部门决定收回该租赁房屋,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因上述原因而终止本合同时,租金按照承租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和房屋交付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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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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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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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袁老师 |
联系电话 |
135****3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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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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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3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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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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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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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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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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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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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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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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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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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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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yllhzb.com/view/143/1qZ1IaEBMqitpwL5mg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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