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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项目推送集团门户、招采门户测试001澄清回复/修改

2026-02-07招标变更-澄清重庆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重庆 所属地区
采购单位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5****0683 王老师 023-****9776
代理机构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

联系人:XXX

电话:XXX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

联系人:XXX

电话:XXX

1.1.4

项目名称

长安汽车智能生产线改造项目

1.1.5

建设地点

XXXXXXXX

1.1.6

建设规模

本项目为厂房外观改善,涉及改造的外墙总面积约5400平方米,厂房涉及改造部分的建筑面积为7257.1平方米,厂房原外立面为钢结构,改造后外立面调整为玻璃幕墙、铝幕墙及夹芯板幕墙,并根据外观改善工作内容相应调整厂房主体;门卫房改造面积约85平方米。

1.2.1

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XXXXXXXX外观改善(包括冲压厂房及涂装厂房建筑北侧立面改造,冲压厂房及焊接厂房西侧改造,焊接厂房及涂装厂房间连廊改造)和门卫改造所包含结构、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消防及相关附属设施工程,负责施工许可及相关验收工作办理;具体施工内容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

缺陷责任期

施工周期:总工期7 0日历天(预计4月5日至6月15日)。

其中:

冲压西侧区域改造:70日历天(预计4月5日至6月15日)。

焊接西侧区域改造:50日历天(预计5月1日至6月20日)。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1

1.4.1

1.4.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财务要求

2018年、2019年、2020年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业绩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5年,指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

3.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建筑工程(须包含幕墙新建或改造);

工程造价:幕墙新建或改造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上;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

4.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投标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投标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5.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 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2项目经理承诺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5.2.1到岗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5.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2.3项目经理的其它承诺要求:为保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投标人还需承诺:

若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投标人承诺内容不符或投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5.2.4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若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的,则该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无效)、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5.3项目经理业绩

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5.3.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5年,指在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的1个类似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业绩。

5.3.2业绩规模要求:

工程类别:建筑工程(须包含幕墙新建或改造);

工程造价:幕墙新建或改造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上;

5.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人员姓名职务信息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

6.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技术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2)主要管理人员: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单位编号(或单位社保编号)、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消防改造经招标人同意后可进行分包,分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不得违法分包。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2.2.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招标公***网页下方“我要提问”栏提交。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网www.****.com)发布澄清。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

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2.4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投标截止时间15***网www.****.com)澄清修改区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应按本须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否则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运用评标系统辅助工具对投标人投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清标。当清标结果显红时,评标委员会应深入了解显红的原因后,对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的规定,对确实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方可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且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工程数量、分部分项工程合价计算出的结果应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 (1)在合同实施期间,单价和总价按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的规定可调整。

(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

6.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第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修改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9.安全文明施工费:

9.1根据《****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9.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采用全费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仅针对《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评审。

10.本工程所需材料(含设备)价格由投标人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引用时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期),并结合市场行情及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

11.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11.1 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材料价格参考月份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信息价(非网员价)(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为基准价;

11.2按照项目开竣工报告(其中安装工程以安装工程开竣工报告为准)确认的施工工期内的造价信息价取算数平均值,用此平均值与第1条基准价进行比较,价格涨跌在5%以内不调整,涨跌超过5%只对超过5%后的部分进行调整(仅计取税金),基数为已标价清单材料单价或招标文件指定月份造价信息价材料单价二者中的较低值。

涨跌幅度公式:若算术平均值涨幅x%,价格调整系数为y%

y%=x%-5%

11.3调价材料表(除下表所列材料之外的材料价格均不调整)

材料名称

规格及型号

材料名称

规格及型号

普通水泥

32.5级(袋装)

普通水泥

42.5级(袋装)

普通商品砼

C10~C60

碎石

综合

特细砂

/

毛(片)石

/

页岩标砖

240×115×53

页岩配砖

200×95×53

电缆

综合

母线槽

综合

热轧光圆钢筋

Φ6~Φ12HPB300

热镀锌圆钢

Φ10~Φ12HPB300

冷轧带肋钢筋

综合

冷轧扭钢筋

综合

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

综合

热轧带肋钢筋

Φ8~Φ32

HRB400、HRB400E

HRB500

11.4项目开竣工报告(其中安装工程以安装工程开竣工报告为准)确认的工期≤180日历天,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12.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

13.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

14.措施项目费包括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两部分。

14.1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但不能高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中标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概不作调整。

14.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考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可根据自身情况及项目施工技术要求自行增减项目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中标后包干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不论何种因素影响,施工技术措施费不作调整。

14.3合同履行阶段,承包人搭建的宿舍及生活区发包人不提供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14.4合同履行阶段,承包人办公场地由发包人方统一规划,费用自理,能源接入自行考虑。

14.5合同履行阶段,施工能源由发包人指定水电接口,由承包人自行装表计量并付费,所有工程费、能源使用费、管理费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14.6 施工时,为减少对现有厂房生产的影响,需注意现场噪音及振动控制,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包含在措施费中。

15.其他说明:

15.1 弃渣由各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自行确定线路、弃渣地点及运距。

15.2 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15.3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投标函总报价一致,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5.4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前往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5.5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计取。

15.6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总体现场规划和安全文明相关规范,完善现场临时水、电,道路硬化,临时办公室的搭设(***网络),临时加工场地硬化等临设布置,要求临设道路采用砼硬化铺设至每个建筑物单体施工场地;此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措施费内,不再另行收费。

15.7投标人按照重庆市相关安全文明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施工,封闭必须按照重庆市最新规范,此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措施费内,不再另行收费。

15.8招标人不提供搭建临时生活设施的场地,请投标人自行考虑

15.9招标人提供从一级临设配电(含电箱)至施工区围墙边界,投标人自行从接入点搭接施工用能。

15.10招标人提供的施工用能设施交付中标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的维护、营运、管理,费用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中标后不作调整。

15.11投标人必须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境保护、排污、施工噪声、施工扬尘、安全生产等手续,上述一切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由投标人承担并交纳。

15.12本工程拆除后的旧设备、旧材料无需额外的包装,要求拆除设备单机保持完整,堆放至施工现场指定位置,接招标人正式通知后,转运至招标人指定位置。

15.13承包人在签订主要材料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在发包人合同委托代理人处备案。且承包人需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1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材料合同进度款支付证明。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无效。

2. 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6万元整(人民币),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 电子投标保函

****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时无须再提供电子投标保函的相关资料。

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中心****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中心****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6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网www.****.com)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七)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汽车生产线扩能技术改造项目-长安汽车智能生产线改造项目-厂房外观改善(建筑北侧立面,冲压、焊接西侧,焊涂通廊改造)及门卫改造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长安厂房外观改造。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根****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网www.****.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中心****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中心****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中心,联系电话XXX。

方式三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 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七)其他资料”中提供银行开具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招标人保管。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

2. 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6万元整(人民币),红名单中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投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 投标人须确保其递交的纸****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或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银行核验真伪,并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七)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否则该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4.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纸质投标保函开展核验。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无法对该纸质投标保函进行核验的,或发现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对纸质投标保函无法核验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6.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纸质投标保函。

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3

签名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编制而成。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本工程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一份。

3.7.5

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专用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按本章前附表第3.7.3项签名盖章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签署。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生成一份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CQTF)和一份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 nCQTF)。

(5)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一张光盘中(光盘备份,仅作为非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补救使用,下同),光盘表面粘贴标签贴,并将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标签贴上。

(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中的帮助文档。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

(2)经济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

(3)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4.1.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至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如需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用“投标文件”袋单独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投标文件”袋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 “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特别注意:投标人如需现场递交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等备用资料,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递交地点****中心开标区(***网www.****.com)查询****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中心开标室(***网www.****.com)查询****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特别注意:解密投标文件需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投标人代表可携带该CA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网使用该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远程解密的方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1.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长为30分钟。

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展示投标人数量是否大于(等于)3家,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达到法定开标条件的,系统进入开标环节。

2. 投标文件提取完成,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开始解密环节,系统提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密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处理方式:①对因故不能解密的,经投标人申请,可以采取导入由相应投标人提供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②对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投标人又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③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未解密情况,视为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3. 解密全部完成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截止后,经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确认,进入唱标环节。交易系统展示最终解密结果,主持人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和成功解密投标人名单,并备注投标人未成功解密投标文件的原因(若有)。

4. 汇总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4.1 展示以电子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函提交时间、保函有效期及是否具有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属性等。电子投标保函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指定系统,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2 展示以电子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展示内容应至少包含投标人名称、金额、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时间等,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4.3 展示以纸质投标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并记录在“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中,异常情况在开标记录表“异常情况”栏中记录。

4.4 打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況,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5. 公布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系统自动计算最高限价的85%数值,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

6. 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7. 在***平台上查询、公布所有投标人信用状况(若遇特殊情况,可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当日,采用人工方式在“***网”的“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核实),汇总并打印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查询结果,并由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签名确认。

8.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当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答复,并记录到开标记录表中。异议处理完毕后,汇总开标情况,打印开标记录表。

9.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字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纸质投标保函原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信用情况汇总表一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11.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网(www.****.com)***网(****.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为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名称;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3.1

履约担保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80%;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履约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7.4.1

签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支付担保

招标人应按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中标人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

招标人将在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标人提交支付担保。

10.2

项目经理答辩

项目经理答辩(综合评估法可选用):无。

招标人设有项目经理答辩的,则整个答辩过程均通过语音系统来完成,项目经理不得与评标委员会面对面接触。

10.3

异议、投诉处理

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异议受理单位:****中心

联系电话:

投诉受理部门:

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023-****3821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023-****0982

重庆两江新区纪工委:023-****5635

10.4

工程量清单

编制说明

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

10.5

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求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网络管理系统。

投标人中标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我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10.6

低价风险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或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红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应提交金额的80%;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10工作日内;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0.7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8

投标人注意事项

1. 本次投标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模式,第一次参与投标***网www.****.com)完成市场主体信息登记以及 CA 数字证书办理,并且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重庆版)制作投标文件。

2. 制作投标文件需要使用CA 数字证书加密,并且加盖电子印章,CA 数字证书购买及办***网www.****.com)导航栏“主体信息”页面中“市场主体信息登记”“CA数字证书办理”。

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密将无法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 投标人应按时解密,在评标结束前应在线或在现场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通讯联系正常。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投标人应确保及时回复,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0.9

支付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文的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次月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的50%,剩余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

3、工程款支付:

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进度6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80%,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预留 3 %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以银行保函(央企之间可用其集团内部财务公司保函)提供等额担保的,发包人应于承包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及时退还预留的 3 %的质量保证金。

(注:所有款项挂账满三个月后支付(不含挂账月),付款金额大于30万,按六个月承兑汇票支付;付款金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为银行电汇支付)

4、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进度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0.10

结算方式

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按以下原则计算:

(1)承包范围内的结算原则: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结算总价=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工程变更+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风险调整+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2)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原则:①以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综合单价的报价为结算依据。无论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量差大小,均以投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作为该子项的结算总价。但投标报价时,每一子项的合价报价小于所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量的相乘所得的合价,则结算时以该子项合价报价除以相应子项工程量清单量所得的单价为相应子项的结算单价。②实际工程量以发包人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工程量为准。

(3)工程变更和清单漏项项目价款结算办法:

①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合同范围外的零星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清单漏项项目指的是在招标图纸中确实存在的有工程量的施工项目,是施工中实际要发生的,但是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却没有列出的项目。

②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中标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③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子项不同的,按照2018重庆市相关专业计价定额下浮计算,人工按照定额单价执行,材料单价参照投标价格(若同一材料报价有多个价格则按照最低价格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报发包人核价,材料价格按发包人审定金额为准,材料价格必须经发包人认质认价办理结算。

下浮原则:

a.土建工程(房屋建筑、装饰、幕墙、仿古建筑、构筑物、市政、围墙、房屋修缮、人工土石方、机械土石方工程、房屋单拆除)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下浮金额为:税前工程造价扣除未计价材料费、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按实计算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后下浮9.5%;

增值税额为:税前工程造价减下浮金额后按文件规定税率计取;

工程造价为:税前工程造价减下浮金额加增值税额的合计金额。

b.通用安装、市政安装、房屋安装修缮工程)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下浮金额为:税前工程造价扣除未计价材料费、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按实计算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后下浮30%;

增值税额为:税前工程造价减下浮金额后按文件规定税率计取;

工程造价为:税前工程造价减下浮金额加增值税额的合计金额。

c.绿化工程(园林、绿化)按照以下原则计算:①下浮金额为:税前工程造价扣除未计价材料费、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按实计算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后下浮30%;

增值税额为:税前工程造价减下浮金额后按文件规定税率计取;

工程造价为:税前工程造价减下浮金额加增值税额的合计金额。

(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清单综合单价进行复核,如发现其报价中某个综合单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高于2018年定额的消耗量,材料单价高于市造价站发布的2021年第12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单价时,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对承包人的清单综合单价进行修正:

a:材料单价:以发包人审定金额为准。

b:人工费:按照2018定额单价执行。

C: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按照2018定额执行。

(5)工程结算审减额超10%,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审减金额的10%费用,由发包人在结算款中扣除该费用。

(6)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规定标准按实结算。

(7)税金:按“渝建〔2019〕143号”文规定计算

(8)施工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按中标价包干使用,不做调整。施工技术措施费按中标价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9)规费:按投标报价费率进行结算,如高于定额规定则按定额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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