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HCG-DY-20201215021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公文寄递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0121502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1-02-07 —— 2022-02-06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雨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 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国内 标准快递 、驻点服务 2 合作内容 : 2.1 乙方通过驻点服务等形式,为现场办证、网上申请办证的单位及群众,提供 甲方指定认定范围内的行政 审批结果快递送达服务 。 驻点人员服从驻点单位管理制度及考评标准; 2.2 乙方对甲方 指定认定范围内 网上或现场审批办结的证照文书,提供快递送达服务。 2. 3 “门到门”投递服务: 乙方将自甲方揽收的邮件投递至甲方 许可的申请人 指定的地点,并由 申请人 指定的收件人(收件人本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在详情单上签收,快递签收联存档保管 12个月。 2.4查询服务: 乙方为甲方 及甲方许可的申请人 提供邮件状态查询 。 2.5时限服务: 乙方为甲方 及甲方许可的申请人 交寄的邮件,提供准确、及时的运递服务。乙方遵循的时限标准为其官方网站 对外公布的时限标准。(注:如有特殊需求,另行约定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工商银行长沙铁道支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190100961910002748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一次,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二次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三次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四次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五次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六次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七次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八次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九次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十次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十一次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67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第十二次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上门揽收服务 甲方提前 向乙方下达取件指令,乙方在 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将邮件交付给乙方;或乙方固定于每日 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将邮件交付给乙方。 2保价和代理保险服务 国内 EMS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保价服务和代理保险服务。如甲方委托乙方为运递的邮件投保的,自行承担保费。中国港澳台地区及国际EMS业务不可投保,乙方也不代理投保。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门到门”投递服务 乙方将自甲方揽收的邮件投递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由甲方指定的收件人(收件人本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在详情单上签收。 2邮件查询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邮件状态查询服务,查询方式为: ①致电甲方在乙方的专属客服人员。 ②甲方可拨打 11183,查询邮件状态; ③ 甲方可登陆 ,查询邮件状态; ? 甲方可通过乙方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邮件状态;其他方式: 如果是需要售后服务,可选择以上 ① ② ______________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不得寄递国家法律、法规、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限寄物品,违法交寄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寄邮件时有权依法验视内件。甲方拒绝验视的,乙方有权拒收。 1. 2 如遇有大批量邮件交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好收寄准备。 1. 3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及时结算交寄邮件的所有费用。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 方有权依法对甲方交寄的邮件进行验视,如属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邮件,有权拒绝收寄。 2.2 乙方应 按双方约定的合作形式、合作内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业务范围、内容; 确保甲方交寄的邮件及时处理发出,不得延误。 2.3 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按时提供每周期的邮费明细清单。 2.4 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乙方的原因发生丢失、损毁的,除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赔偿邮费的3倍外,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类挂失、补办手续,并承担相关补办的工本费、挂失登报声明费等直接费用,不用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 2.5乙方负责处理投递环节的投诉,并维护好甲方形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方不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违约金=未付费用 × 0.5% × 延迟履行天数。 2因乙方的原因造成 甲方国内邮件 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2.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价值比例赔偿; 2.2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邮费(不含封装费及其他费用)的三倍; 2.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乙方向甲方承诺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不含封装费及保价费等附加费用)。 3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 甲方发往中国港澳台地区及国际邮件 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3.1对 证实因乙方原因而延误的邮件,每件的补偿金额为所收邮费的 50%; 3.2 对丢失、完全损毁的 信函、 文件 资料类邮件 , 每件 的补偿金额为货损价值,且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 400元,并退回已收取的全部邮费; .3.3 对丢失、完全损毁的物品类邮件,除退回已收取的全部邮费外,将按照详情单上寄件人申报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但最高不超过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500 元 /件+60 元 /千克 × 邮件重量; 3.4 对于内件部分丢失或部分损毁的物品类邮件,将按实际损失予以补偿,但最高不超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最高补偿额; 3.5乙方履行完赔偿义务之后,邮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果乙方后来证实邮件未能丢失,甲方或指定收件人同意接收的,按照邮件延误处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相应的赔偿差价。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01.01-2021.12.31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邮件丢失、邮件内容短少、毁损,或邮件寄送时限超出乙方承诺时限标准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1.1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乙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邮件进行开箱检查。因此造成的邮件毁损、灭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应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1.2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毁损,收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1.3因甲方、收件人过失或寄递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1.4因甲方指定地址不清晰造成邮件延误的。 1.5国内邮件甲方自寄递邮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书面赔偿要求的。国际及港澳台地区EMS自甲方寄递之日起4个月未查询并提出书面赔偿要求的 。 1.6任何因乙方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等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 2不可抗力:如因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检疫限制、航空流控、交通管制、罢工、禁运、地震不同寻常的恶劣天气以及其他类似的属于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不可抗力使对方受到损失,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附随相关证明材料;接到通知的一方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3.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每月按实际走邮数量结算不采用第四条结算方式。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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